专家:苹果更新系统不影响禁令执行,苹果行为意在混淆视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19-01-08 16:27:43  阅读:290174+
高通提交13.4亿欧元担保,苹果手机在德国遭遇禁售?

  1月3日,美国高通公司宣布,为了执行法院判决,其已经按要求向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提交了13.4亿欧元担保金。此前,慕尼黑地区法院认定苹果公司侵犯了高通公司用于降低智能手机功耗的专利技术,应停止在德国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销售所有侵权的苹果手机;苹果公司从德国所有第三方经销商召回侵权的苹果手机。

  据悉,此次纠纷涉及的专利技术提供了降低功率放大器功耗的方法,使设备能更加高效地使用能源,延长智能手机的待机时间。该判决覆盖苹果手机所有具备侵权功能的型号,并适用于苹果公司在欧盟的实体和美国苹果公司。在高通公司提供了金额与该判决在上诉后被推翻或者改判的情况下可能对苹果公司导致的潜在损失相当的担保后,该判决立即执行。此后,苹果公司向法庭提出的暂缓禁令请求被驳回。此外,法院还判决苹果公司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具体金额稍后裁定。

  与此同时,慕尼黑地区法院还同意了高通公司提出的获取与所有销售相关财务细节的请求,包括在德国的侵权设备的营收和利润,以及从德国所有零售商召回并销毁所有侵权设备。

  对于该判决,苹果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声明中表示:“我们当然对这一判决感到失望,并计划上诉。所有 iPhone 型号仍可通过德国 4300 个地点的运营商和经销商提供给消费者。在上诉过程中,iPhone 7 和 iPhone 8将暂停在德国的 15 家Apple Store 零售店提供。我们所有零售店都将继续销售 iPhone XS、iPhone XS Max 和 iPhone XR。”

  该案并不是双方纠纷的首次禁令,在此之前的2018年11月30日,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中院)授予了高通公司针对苹果公司4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项诉中临时禁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公司两件专利的、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相关产品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所涉的两件专利之前已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认定有效。

  2018年12月14日,苹果公司发布声明称:“Apple 在世界各地的运营都遵守法律,我们始终遵守各地的法规和法律决定。我们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法庭裁定后,我们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理解并遵守福州法院的裁定。基于我们目前在中国提供的 iPhone 型号,我们相信我们的合规性。虽然本案中的两项专利仅涉及非主要手机用途功能,但为解决任何可能的出于对我们合规性的担忧,下周初我们会为中国的 iPhone 用户发布一个软件更新,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已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阐明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12月18日,苹果公司向中国的苹果手机用户推送了进行软件更新后的iOS12.1.2操作系统。

  对此,高通公司代理律师蒋洪义指出,“该更新不影响禁令的执行,苹果公司是在混淆视听,其行为仍构成对中国法院生效裁定的公然抗拒。苹果公司对软件的更新和法院禁令的执行没有关系,因为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禁令是禁止苹果在中国的相关主体进口以及销售被禁型号的苹果手机,而苹果公司于12月18日向中国用户推送iOS12.1.2的软件更新行为,针对的则是用户以及用户已经购买的、在用的苹果手机,这部分手机并不是禁令的对象,禁令不针对用户手里的手机。此外,福州中院本次颁发的诉中禁令,不涉及所谓的软件版本号。不论是安装了iOS11还是iOS12的涉案苹果手机型号,均落入禁令的范围,苹果必须立即按照禁令的规定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

  目前,苹果公司已针对上述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了复议,按照法律规定,在复议期间,苹果公司仍然需要按照裁定书记载的内容进行执行。蒋洪义表示,苹果手机即使进行了软件更新也不能停止禁令执行,除非被告在复议听证程序中向法院证明了更新软件的相关产品确已不侵权并导致法院改变禁令的范围或者内容,否则这个禁令执行就得一直持续下去,直到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

  蒋洪义介绍:“目前,在中国市场范围内,高通公司已针对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了24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福州中院作出了诉中禁令。我们在确认了4家被告都收到禁令裁定书之后,对相关的苹果手机专卖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仍然在销售被禁售型号的苹果手机。因此我们先后在福州、北京、上海的苹果专卖店,对相关的被告在收到裁定书之后仍然销售被禁售型号的苹果手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而且向福州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对于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系列纠纷,高通公司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唐·罗森博格表示:“苹果公司一直从我们的知识产权中获益,但却拒绝为此向我们支付费用。仅在过去两周内,两个法域的两家受尊敬的法院确认了高通公司专利的价值,并认定苹果公司侵权,判决禁止苹果手机在德国和中国这两个重要的市场销售。这些法庭判决是对高通公司广泛的专利组合实力的进一步认可。”

  对于双方的两起纠纷,苹果公司首席诉讼律师、副总裁Noreen Krall 说:“高通公司试图通过禁止 Apple 产品的销售来保护自己的垄断、并迫使双方和解,该绝望尝试正在损害中国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高通公司的反竞争做法正在受到审判,我们相信正义终将实现,以造福消费者和全球创新。我们深深尊重法治,确保我们在一了解到福州法院的裁决后,就开始采取行动保证合规。我们相信,我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将消除任何混淆,并结束高通不诚实和误导性的指控。”

  高通公司与苹果公司的专利纠纷受到业界广泛关注,1月3日,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在北京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声明表示,根据中国法律,上述裁定在送达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之日起即生效,苹果公司是否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立即履行上述裁定。

  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丛芳介绍,针对目前已成为舆论焦点的高通诉苹果禁令裁定,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召集联盟会员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康隆律师事务所、恒都律师事务所及国信公证处等相关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针对此项禁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执行的可行性、执行该禁令的范围界限及具体执行层面上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了专业研讨。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该裁定现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苹果公司所属4家中国分支机构应该立即履行该裁定。该禁令适用于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经营活动。针对苹果公司在复议期间不履行该禁令的行为,法院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苹果公司依法履行该裁定。如果苹果公司仍然拒不执行该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苹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强制执行不针对苹果手机的用户,消费者不受影响。

  丛芳强调,苹果公司作为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全球最知名公司之一,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定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同时,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郑重呼吁,苹果公司切实履行该裁定,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对维护苹果公司在全世界,特别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至关重要。如果苹果公司继续无视生效裁定,不履行该裁定,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将支持高通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该裁定切实得到执行。(冯飞)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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