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过的条文规定,补习班对外进行招生、书面契约、广告或宣传,涉及负责人、教职员工姓名时,除立案名称外,都应揭露其真实姓名。
条文明确规定,短期补习班的教职员工,若有性侵害、性骚扰、性剥削经判刑确定,或通缉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为或情节重大的性骚扰、性霸凌、损害儿少权益行为,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者,应予解聘或解雇。负责人如果有涉及性骚扰、性霸凌、性侵害等情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废止补习班立案。
条文规定,补习班聘雇教职员工前,应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员工有没有性骚扰等记录;补习班人员知道负责人及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性侵害等行为时,除依规通报外,也应通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若补习班未依规定通报,可处负责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次处罚,必要时并令其停止招生或废止补习班立案。
根据条文,外籍教师必须缴交“所持护照国家”的行为良好证明,否则不能被聘用。另外,台卫生福利管理部门应建立曾犯性骚扰、性侵害等罪者的数据库,并协助各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查询。
26岁的台湾女作家林奕含不久前自杀身亡,其父母发表声明称女儿多年前曾遭补习班老师诱奸造成身心创伤。事件引发台湾社会舆论哗然,各界在呼吁严惩“狼师”的同时,也反思补习班管理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