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健出生于1975年,系藤县平福乡人。因家境贫困,其一直未能娶上媳妇。今年3月10日,韦某健以3000元的价格,在广西昭平县与藤县交界的一个村里,向何某庆(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自称叫“亚芳”的女子(真实身份未能查证),随后韦某健便将“亚芳”带回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一起生活不到20天,“亚芳”便因病死亡。今年4月4日,被告人韦某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健以建立婚姻家庭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韦某健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上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