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市民小陈(化名)向记者反映称,自己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家体检中心(慈铭健康体检中心)工作了一周后被公司辞退,而理由竟然是“因为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
为此,小陈在3月7日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就此事得到公平待遇,并赔偿其损失。
当事人:穿着不影响能力
公司:职位对外形要求高
小陈说,自己是2015年4月份入职贵阳慈铭体检中心的,作为健康销售顾问被试用。入职时,并没有对着装和个人打扮进行要求,而在学历等方面小陈都是符合要求的。
入职后,小陈被安排跟着一位前辈学习,但就在工作了7个工作日后,小陈被通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小陈向公司询问原因,随后得到的答复是她打扮男性化,不符合公司要求。
“他们说我是同性恋,有损公司形象!”小陈告诉记者,她今年28岁,从初中开始穿着打扮就偏向“男性化”,这些年也一直都是穿男装。
小陈说,自己入职后表现很积极,希望能做好这份工作。被单位以这样的理由辞退觉得很委屈,希望公司能给予尊重。同时她也工作了一周时间,即使被辞退,也应该得到相应酬劳。
对于小陈的说法,9日记者联系到了其工作单位的人事部负责人金主任。对此金主任表示,因为入职时小陈是熟人介绍,所以在面试等环节上没有过多要求。
后来,小陈担任的职位是公司的健康顾问,主要是与其他单位、公司洽谈合作,平时常常接触的都是领导和老总级别的人物,因此公司对该岗位的外在形象要求比较高。“小陈在打扮上确实和我们的要求有出入”。金主任认为,男生和女生在打扮上应该要有明显的区别,小陈过于男性化的打扮确实也是辞退她的原因之一,但主要还是她的形象气质和单位要求不符。
此外,对于小陈工作期间的报酬,公司也愿意支付。只是因为老总出差,要等一段时间。
9日针对该情况,记者向贵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刘东来律师进行了咨询。
“如果在试用期,试用单位认为应聘者不适合该岗位,是可以劝退的,但还是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刘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小陈认为公司辞退理由存在歧视,也需要进行举证,比如让当时的同事作证等。
那么究竟女生穿着男装能不能被辞退?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们就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顺利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程序中,今年正在进行的“两会”也将进一步讨论其立法的可行性。《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的专家建议稿中,包含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反歧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