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来自四川,近几年一直在乌市打工。1年前,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女友彩云(化名),姜某十分珍惜这段感情。
今年1月26日20时左右,姜某带着彩云逛街,两人行至祥和南路一家商店门口时,姜某进店给彩云买水,彩云在商店外等待。此时,一名站在不远处的男子突然对彩云说“美女,过来聊个天呗”,彩云未理会,随后对方又说了好几遍,被刚出店门的姜某听见。得知彩云并不认识对方后,姜某警告对方“嘴巴放干净点”。争吵中,姜某几次准备动手都被彩云劝住。但最终姜某因无法忍受对方的言语刺激,冲上前用拳头殴打对方,导致对方右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姜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