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方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强奸罪、盗窃罪一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核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3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邓方因对生活工作现状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遂骑自行车到临湘市长安河边,尾随独自行走的19岁女大学生陈某,见四周无人随即追上陈某,将其制服后强行拖至河堤下无人处掐死。
邓方从陈某包中翻找到50余元现金,又对陈某尸体实施奸淫,然后将尸体捆上水泥砖块推到长安河里。
2014年12月10日21时许,邓方来到临湘市某中学门口寻找作案目标,尾随该校晚自习后回家的16岁女学生谢某某等人。
当谢某某落单后,邓方见四下无人快步追上谢某某,将其拖至路边菜地里掐昏后实施奸淫。
见谢某某未死亡,邓方遂长时间扼掐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
2013年8月8日晚,被告人邓方在临湘市新天地广场窃取了东芝牌125型摩托车及车上所载钳子、铁锤等工具(共计价值2300余元)。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杀死被害人后奸淫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邓方因对自身现状不满而报复社会,先后杀死两名无辜女学生,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对邓方所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原审判决、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对被告人邓方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